都察院

词语“都察院”的意思和解释。

都察院的概述

dū chá yuàn

ㄉㄨ ㄔㄚˊ ㄩㄢˋ

词语解释

都察院dūu chá yuàn

明清时的中央监察机构

the central conerol organization in Ming,Qing dynasties;

网络解释

都察院

都察院,明清时期官署名, 由前代御史台发展而来,主掌监察、弹劾建议。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亦称“三司会审”。

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考察、举劾。明代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为最高监察机关。

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给事中并入乾隆十三年(1748),废左佥都御史。清代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

作为明清监察制度主要实施者,都察院在维护封建统治正常秩序保障封建国家机器平稳运转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