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
词语“要约”的意思和解释。
要约的概述
yào yuē
ㄧㄠˋ ㄩㄝ
引证解释
要约
1.立盟;立约;约定。
《史记 · 苏秦列传》:“要约曰:‘ 秦 攻 楚,齐 魏 各出鋭师以佐之。’”《旧唐书 · 崔胤传》:“臣今见与 茂贞 要约,释两地猜嫌,早致万乘归京,以副八紘恳望。”《朱子语类》卷二二:“如今人与人要约,当於未言之前,先度其事之合义与不合义。”
2.指契约、盟约。
《明史 · 外国传三 · 日本》:“宣德 初,申定要约,人毋过三百,舟毋过三艘。”清 · 俞正燮 《癸巳类稿 · 缅甸东北两路地形考》:“缅 目 渺茫莫 报曰:‘愿以两军适中地,筑坛受要约。’”夏丏尊 叶圣陶 《文心》二三:“她便和 慧修 要约:不可在学校里看。”
3.控制;约束。
《资治通鉴 · 周赧王四十二年》:“王之地一经两海,要约天下。”胡三省 注:“要约,犹约束也。”清 · 唐甄 《潜书 · 尚治》:“廉耻之心亡,要约之意轻。”
4.邀约;邀请。
《续资治通鉴 · 宋仁宗皇佑四年》:“交趾 累移文乞会兵讨贼,而朝廷久未报。观其要约甚诚,纵未能灭贼,亦可使相离贰。”
南朝 · 梁 刘勰 《文心雕龙 · 情采》:“故为情者要约而写真,为文者淫丽而烦滥。”
6.犹要紧。
国语辞典
网络解释
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